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市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扎实做好城市管理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卫行业疫情防控
(一)切实增加消毒频次。各类环卫设施要不断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对公厕地面、蹲位、门把手、水阀等内部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时消毒处理,保持公厕室内通风;对垃圾中转站卸料口、墙体、地面、压缩设备进行定时消毒,严禁生活垃圾滞留在箱(站)内;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定时消毒、除臭;对中转站、生活垃圾处理场进出车辆,每次出进场(站)必须进行消毒。
(二)加强废弃口罩专项管理。各地要引导居民将使用过的口罩用塑料袋包裹后投放。因地制宜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人口集中区域,科学合理增设“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指定专人采取75%酒精和84消毒液等加大消杀频次,实行日产日清、密闭运输,送至指定地点安全处理。
(三)加强环卫作业人员防护。实施环卫作业带班制度,配足、配齐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每天对环卫作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护教育,作业前后要测温登记,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一旦作业人员有发烧、咳嗽等症状,要及时安排就诊,确保环卫工人安全。
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保障
(一)加强运营监管,确保供水、供气、供热稳定运行。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加强运营管理,确保稳定供水;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加强与上游气源单位协调沟通,做好天然气运输储备,强化巡线和安检,满足居民用气需求,确保稳定安全供气;督促指导供热企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协调热源厂,合理调整供热参数,做好极端天气下的供热保障。重点做好各大医院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水气暖保障工作,加强检测调度,确保平稳供应。
(二) 加强工作过程中的疫情防控。涉及公众的经营场所(营业厅、报装大厅、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瓶装液化气储配站和天然气加气站的经营区域等)应保持良好通风,并按要求对营业场所的地面、墙面、柜台等进行喷洒消毒。水、气、热企业的调度中心、热线组、控制室、值班室、更衣室等管理用房及瓶装燃气的充装台、供应站、加气站等作业人员相对集聚的场所,参照经营场所进行防控,人员应佩戴口罩,每日上岗前应测量体温,保证身体无异常后方可上岗。涉及到和大量用户接触的营业厅服务人员、汽车加气服务人员、入户上门的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和安检巡查人员应重点防控。
(三)优化缴费模式,无条件保障供应。暂停入户安检和上门抄表工作,待降低事件等级或解除应急状态后再行恢复。暂停抄表时期的费用由供水、供气企业在恢复抄表后统一结算,或按上次抄表数额进行估算,并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通过短信、微信、电视、报纸等方式积极宣传与推动用户采取支付宝、微信、手机APP等移动支付模式缴纳费用,避免人员密集缴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水、气、热无条件不间断供应,杜绝出现因欠费中断供应的情况。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监管
督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运行,加强进水和出水的检测工作,配合和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疫情期间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各项指标的监测。针对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的实际情况,要密切关注进水余氯指标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确保出水达标。要加强污水处理厂的消毒工作,统筹药剂的储备和使用,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剩余的污泥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防止病毒扩散。要配合卫生健康、环保等部门,做好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医疗污水的消毒工作。督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岗位需要,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降低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感染病毒的风险。
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制度,对系统内发生疫情等重要信息,在报送当地政府的同时要报告我厅。省厅24小时值班电话:0371-68080801。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