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北海市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指导建筑企业落实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措施,保障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精神及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控指挥部”)工作部署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工时间安排

      (一)2月10日起,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存在重大风险确需应急处置的建设工程可以复工;经市防控指挥部批复同意的重大项目,满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条件的可以复工。

      (二)2月24日起,满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条件的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复工。

      二、复工条件

     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落实以下工作方可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方案应包括工地复工管理、专职防控人员配备、防疫物资保障、人员防疫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制度制定、疫情排查登记、工地卫生管理、疫情防控教育交底等内容。

      (二)设施物资到位。项目部应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室,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配备红外体温测量仪、温度计等设备,并储备能够满足所有从业人员不少于一周用量的防护口罩、消毒液、洗涤等防护用品。

      (三)排查到位。排查所有人员在春节期间的动向,确认是否到过或经过重点疫区。是否与该地区人员有接触,是否与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或被隔离人员接触过,是否有被隔离经历等,并如实填写《项目人员春节期间信息登记表》。对于来自重点疫区或经过重点疫区的人员,一律要进行隔离观察14天;来自重点疫区之外的人员,必须提供个人最近14天的活动轨迹说明。

      (四)教育到位。采取视频、板报、画册等可视化教育方式等方式对项目全部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培训教育,宣贯疫情防控知识和复工自查工作要求。

      (五)内部管理到位。实行封闭式管理,要安排落实必要的食宿措施,返岗员工经身体健康条件检查合格的,实行统一住宿,每个宿舍住宿不能超过4人,未经批准不准离开工地。疫情防控期间只保留一个大门,以便于项目专职防控人员检测进出施工现场人员体温等健康监测。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人员登记考勤,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防疫消毒到位。工地施工现场、办公区域、施工设施设备应经消毒杀菌。

      (七)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已组织开展复工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全覆盖”的安全教育培训,已消除所有安全生产隐患,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在项目部归档备查。

      三、复工核验程序

      (一)核验机构。各县(区)、涠管委要成立由住建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复工联合核验组。复工联合核验组应及时公开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好企业咨询和复工指导服务工作。

      (二)复工申请。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建设单位要牵头、施工、监理、劳务单位成立疫情防控小组,对项目自查情况实施复查,复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向所在辖区复工联合核验组提出复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复工申请表(样式附后,见附件1)

      2.企业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样式附后,见附件2)

      3.项目人员春节期间信息登记表(样式附后,见附件3)

      4.项目复工条件自查表(样式附后,见附件4)

      5.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

      (三)核验备案。复工联合核验组收到复工申请后,要组织人员在2日内完成复工材料、现场条件核验工作。核验通过的,应及时向企业出具《项目复工核验意见书》(样式附后,见附件5),并报市防控指挥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四、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全面做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复工后要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后疫情防控导则》(附件6)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二)部门监管责任。对复工的项目,各县(区)政府、涠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巡查排查管控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行业监管。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经报备擅自复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经核实,一律责令停工,并列入我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记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情节严重,引发疫情传播的,将逐出北海建筑市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按照自治区、北海市有关防控工作要求适时进行调整、优化,并及时进行通知、公告,请各企业密切关注,严格落实。

      (二)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须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落实防控工作。

 

附件:1.项目复工申请表

     2.企业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

     3.项目人员春节期间信息登记表

     4.项目复工条件自查表

     5.项目复工核验意见书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后疫情防控导则

     7.各县(区)、涠管委建设工程复工工作联络人汇总表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4日


源文:http://xxgk.beihai.gov.cn/bhszfhcxjsj/tzgg_84531/202002/t20200214_2174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