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价〔2019178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从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6%10%的材料,其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3%9%。材料和机械台班价格调整表格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其中含税价调整,除税价不变。

    三、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材料指导价、信息价和指数指标价格。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应按本通知要求调整工料机数据库和计价程序。

    五、本通知自201941日起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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