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规则,现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进行调整,并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计价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8]01号)执行,材料价格保留2位小数。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参考表Ⅲ)参考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参考表Ⅲ)。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