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人,各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投标(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凡委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交易)保证金情形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公函。公函中应包含交易项目信息、涉及的投标人信息、不予退还的事由及依据、招标人账户信息等,并附带已告知投标人的书面证明,同时提交一份《承诺函》(承诺该事项所涉及的纠纷、导致的法律后果等由招标人负责,交易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交易中心对不予退还的事由及依据、告知证明等进行复核,并通过电话方式与该投标人进行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交易中心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通知代理银行将涉及的保证金转入招标人账户,并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处备案。
三、代理银行收到交易中心通知后,将不予退还保证金事宜,及时通知投标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
四、本通知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方、转让方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所称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交易文件、出让及转让公告等。
五、矿业权交易项目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程序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规定的事项由交易中心受理服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办理不予退还保证金程序的通知》(云交易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