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住建市〔2020〕78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厦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0日

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当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我市工程建设造成一定影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 序,减少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新冠肺 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有关各方建设主体遵照执行。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执行。

  1.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发包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并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和有关部门的相关通知,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出相应工期顺延的申请报告,并说明此次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工程建设的影响。

  3.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问,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4.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问,根据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6.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复工或停工后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7.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理竣工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提出赶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国家法定春节假期至疫情防控允许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原则上结算人工工资单价可按人工工资指导价的 3 倍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各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制定疫情防护方案, 报发包人签价认可后实施。该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在建工程对于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不作调整、或约定不明的,发 承包双方应按合同情势变更的原则,根据通建价(2015)年 10 号及通建(2016)22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其价格调整办法。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及直接发包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