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招投标材料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合同价款,所以哪些材料占得比例大一些,价格要相对接近市场价才合理。在房屋建筑工程中,一般高层土方、钢材、水泥、商砼、门、窗、外墙保温、电缆、配电箱、设备、墙砖、地砖等材料一般都是需要认价或暂定单价。本文对几个材料单价及相关概念加以辨析,并且分析了建筑材料涨价风险到底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价与价有什么区别?

定额基价:所谓定额基价(俗称定额预算价),是指一个定额子目中所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其表现为定额文件中固定的数值,是编制定额时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测算的价格。因为定额具有编制完毕即已滞后的性质,所以在适用定额价基价计价时要调价,使之适应施工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水平。

信息价:所谓信息价,是指政府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典型工程材料用量和社会供货量,通过市场调研经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的平均价格,属于社会平均价格,并且对外公布的价格。信息价一般可在各地方造价管理部门所发布的《##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期刊或相应网站上获取。小编以为,信息价和定额材料预算价相比较而言,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市场价”属性,但是尚未完全市场化,因为信息价是一种经过统计、汇总、整理的市场价,而且发布周期通常是月度、双月、季度等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友情提示:全国各地的信息价也可以在“广材网>信息价”专栏中进行查看或便捷的搜索)。

市场价:所谓市场价,顾名思义,是指人工、材料、机械在交易市场中出售的价格。市场价一般可以通过供应商进行询价,或者参考行业内建筑建材专业性网站。通常市场价和采购价想比较而言,通常还是有一定的议价空间,毕竟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采购数量、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的等诸多因素对会都最终的达成的采购价有一定的影响。(友情提示:全国各地建材市场价也可以在“广材网>市场价”专栏中进行按类别查看或按条件搜索查看)

采购价:是指具体的工程项目,实际采购发生的价格。以混凝土为例,如果合同约定了以当地的信息价作为计价依据,实际采购的混凝土价格和信息价的差额,恰恰是承包方合理利润空间来源,这说明承包方拥有较强的采购能力、采购渠道,具有有效降低工程成本的有利手段。

政府指导价:所谓政府指导价,《价格法》第3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价格法》第3条规定,“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认质认价:其造价含义是该材料的价格由承包人报,由发包人确定。认价的过程,也就是承发包双方形成关于材料的“补充协议”的过程。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者确认价格和质量必要的程序,但非常必要有样品留档。需要注意采购确认单格式,材料认质认价单格式及签字盖章、提供材料询价单的等资料及格式的要求(比如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询价单等)。

材料暂估价:一般是指材料价格品种种类多,在招投标时不能确定为哪一种,可以采用暂估价处理,在结算时以实际价格同暂估价比较调差处理。

建筑材料涨价风险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因为建设施工合同的特点是先确定计价方式后具体施工,但无论是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通常由于施工周期长,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在施工期内因为材料涨价导致成本增加。且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占比高,所以对应材料涨价带来的风险分摊问题,是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计价必须考虑的问题。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有关规定:

按住建部制定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及其范围,不能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语句,且有“由于市场特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条款。

其中对于计价风险分摊有原则性规定,可以理解为:

  • 明确指出了建设工程计价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 因市场原因导致物价波动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分摊;

  • 若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曰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曰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 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由业主承担。

2、 建市规【2019】12号《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近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image.png

3、 《合同法》相关条文参考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确定了约定优先,交易习惯次之的顺序。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工程项目一次性决定了交易习惯常常不能作为施工合同的定价依据。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该条确定了市场价是施工合同造价争议价款漏 洞填补的第三种方法。

4、 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相关指导性意见

5、 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等

综合上述政策法规及各地政府指导性意见,在承发包双方对材料涨价风险分摊出现争议时,首先以合同约定为主,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处理,大概率会以合同约定的精神为准,相对而言施工单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合同无相关约定时,也可能会需要维持利益的平衡,使得任何一方的利益不至于受到较大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