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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29/content_5395735.htm?trs=1

广材网链接:https://news.gldjc.com/article/5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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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4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广材网链接:https://news.gldjc.com/article/5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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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取消投标报名和投标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


长期以来,在招投标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招投标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一系列举措的出台,不难看出,取消投标报名、取消投标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


2、 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设置报名程序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设置报名程序,一般实践中认为招标文件发售期即所谓的报名期,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按照以往惯例,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标报名”环节。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3、投标保证金收取问题多

(1)投标保证金2%和80万的限制

目前,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额度,很多业内人士都感觉很困顿。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国家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却强调“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相关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给投标保证金收取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试想,一个2亿元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到底是该收取400万,还是最多只能收80万元。这个问题业内争议多年,广受诟病,但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解决方案。

(2)投标保证金收退面临诸多困难

目前,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工作的推进,投标保证金收退工作通常由各地的政府集采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出于对资金管理的要求,集采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作为往来款项交入一个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的专户管理,无形中对投标保证金收退工作带来很多不便。比如,对账困难。不少财政专户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只是单纯地记录收入和支出以及当下的账户余额,每一笔资金的支出和收入没有详细的记录。


退还程序也很繁琐,退还时须先填财政支付申请单,再到专属柜台办理,专属柜台须逐笔一个个录入支付系统,打出录入的单据,再由单位财务人员逐笔核对支付。通常一个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年的投标保证金收退量就能达到30000多笔,平均每天都有几十笔,多得时候几百笔,投标保证金专户中积压了过多的往来资金,会在无形中给财务管理部门带来诸多不便。且财务部门在办理资金支付时,要有相关的手续,很难满足5日或5个工作日内退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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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以上投标保证金诸多问题,早在2018年,业内专业人士就对其解决方案做了探讨和设想,当时受到认可和推崇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和方法。

1.以投标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


以投标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这种做法湖南已经率先尝试。近期,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担保管理办法》,对投标担保问题予以明确。其中特别强调,“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承诺、现金和保函等形式。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下工程总承包投标担保和施工投标担保,应当采用承诺形式。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总承包投标担保和施工投标担保可以采用现金或者承诺,也可以采用保函。

招投标担保最高投标限价4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采用保函。现金和保函形式的投标担保金额,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湖南的做法中,承诺这种方式被大力推崇,在中小工程中尤为适用。


2.以投标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险这个词近年来在投标领域被广为推广。投标保险的投保人为供应商,被保险人为招标人。以投标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不仅可以减轻供应商负担,也可以为招标工作及财务管理“松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招投标市场运行机制。笔者了解到,投标保险花费的较少。如投标有效期为90天,需缴纳1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购买投标保证保险所需保险费为50元。

这就意味着一笔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只要花费4000元左右的保费,就可以取得相同的投标担保效果。并且类似目前的车险一样,根据投标人的信用程度,保险公司还可以建立相应的浮动费率机制,为诚信投标人争取更大的优惠。


3.以投标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2018年4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其中提到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2017年8月,国资委与住建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49号),其中也提及要“全面推行保函替代保证金”,强调“中央企业作为建设方在境内新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在招标公告等文件中指定必须使用现金保证金方式,不得对施工企业使用银行保函等代替现金保证金设置障碍,不得拒绝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从上述叙述中不难看出,银行保函也是投标保证金的一种可行的替代方式。

无论是以承诺保证书、投标保险还是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都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尝试,可以很好地解决投标保证金收取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方面,它解决了投标人的资金占用问题,缓解了投标人的资金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是按照最高80万收取还是按照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都不会对投标人造成太大的困扰。假如一个工程投资项目预算1亿元,投标有效期90天,即使按照2%收取投标保证金,如果使用投标保险的形式,只需向银行缴纳保费1万元左右。

一方面,采用承诺保证书、投标保险或者银行保函,避免了现金的往来,也就不再涉及投标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退还问题,缓解了财务管理部门的压力,可以让财务工作者从繁重的收取工作中解脱出来。以银行保函为例,投标人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内办理投标保函后,无需再交纳现金、支票等保证金。如此一来,保函到期后就自动失效,不再涉及资金退还问题。此外,也能有效避免投标保证金被业主单位无故占用、扣押的情形。此外,采用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替代方案,还能有效回避两法在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限上5日和5个工作日的问题。

直到2019年,国办函发文,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2020年7月14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力推工程担保,至此招投标制度大改革,取消投标报名,采用工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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