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9〕1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941日(含)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9331日(含)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