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设计单位,各有关图审机构: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建造方式重大变革。今年7月6日,沈晓明省长对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做出重要批示,指出“各市县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落实在行动上,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请王路、忠华同志抓实、抓紧、抓好,要力争让装配式建筑推广成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标志性项目。”这是继4月24日和4月28日沈省长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两次批示后再次批示。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实施,2018年以来,我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2018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8〕91号,附件1)、《关于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琼建科〔2019〕82号,附件2)、《关于2019年推进装配建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9〕137号,附件3)等文件,对我省目前需要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更好更快落地,现就做好装配式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设计单位应按装配式建筑进行设计,即在编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装配式建筑策划方案,明确装配式部品部件使用及按幢进行的装配率计算指标等情况,并纳入报建方案一并进行规划报建。对通过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评审的项目,设计单位还应根据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人才租赁住房等居住类建设项目,除下列情形外,其他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1.必须采用不规则超限的结构;
2.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工业厂房、配套办公、研发等项目;
4.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
5.技术或空间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其他建设项目;
6.2018年4月8日前已完成可研报告批复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比例不低于50%;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二、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8〕82号)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以及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对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而未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报住建主管部门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人员装配式建筑培训,尽快适应我省建筑业建造方式转型要求。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牢记使命、主动作为、认真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下一步我厅将随机抽查各市县装配式建筑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不按规定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审查行为,我厅将对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规划委员会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8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8〕91号)
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琼建科〔2019〕82号)
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2019年推进装配建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9〕137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