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标字〔2019〕17号

 

各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10号)精神,从即日起不再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合同约定采用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发承包双方应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