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价〔2019〕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6%和10%的,分别调整为13%、9%,差额部分在材料费差价中处理。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
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其他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建价〔2018〕1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5.95%调整为5.79%。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3.97%调整为3.86%。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3%调整为2.17%。
5、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三、除上述调整范围外,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