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概算投资,根据《关于执行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16年概算定额”)第一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8月1日(含8月1日)起,凡按2016年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的,均按定额直接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摊销材料费、租赁材料费、其他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的调整费用。
调整系数表:
调整系数(%) |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13.22 | |
通用安装工程 | 6.15 | |
市政工程 | 道路、桥梁 | 4.23 |
管道 | 6.85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土建 | 14.32 |
轨道 | 13.20 | |
设备安装 | 11.93 | |
园林绿化工程 | 庭院 | 3.22 |
绿化 | 2.73 | |
说明: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建筑、轨道交通工程的装饰工程等均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调整系数。 |
二、2019年8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