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概算投资,根据《关于执行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16年概算定额”)第一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8月1日(含8月1日)起,凡按2016年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的,均按定额直接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摊销材料费、租赁材料费、其他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的调整费用。

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

调整系数(%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3.22

  通用安装工程

6.15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4.23

管道

6.8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土建

14.32

轨道

13.20

设备安装

11.93

园林绿化工程

庭院

3.22

绿化

2.73

说明: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建筑、轨道交通工程的装饰工程等均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调整系数。

二、2019年8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