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策〔2019〕52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鼓励海绵城市建设

创新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品质提升,促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领域创新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全面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各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推进海绵城市标准规范、技术研发、人才建设、工程创优、诚信体系等方面创新发展,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法,建立健全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支撑、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体系,带动促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产业升级。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1.鼓励参与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天津特色,鼓励社会各单位参与我市海绵城市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我市海绵城市标准体系,加快实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质量的整体提升。

    2.鼓励编制海绵城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标准编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围绕海绵城市产品材料应用和新技术创新领域,鼓励引导社会团体、企业编制海绵城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供市场自愿使用,推动社会团体和企业成为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有效供给主体。

    3.鼓励探索新技术新方法。鼓励各单位在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评估、监测、管理等领域采用创新方法,探索适用于本地的评估模型和基础数据,逐步完善并纳入地方标准技术指标体系。

    4.鼓励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工艺工法。突出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施工操作手册、施工工法、应用图集等工艺工法,提升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二)加强应用技术研究

    5.支持海绵城市技术和产品研发。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海绵城市科技创新平台,开展规划设计、施工技术、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科研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工程技术、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科研交流。

    6.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加快科研成果在工程实践中转移转化。发挥社会团体作用,加强协作合作。鼓励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7.加强海绵城市应用技术推广。鼓励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海绵城市新技术、新产品,支持纳入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技术推广。

    (三)加强人才培养引进

    8.支持海绵城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并享受同等政策;支持海绵城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并享受同等政策。

    9.着力培养专业人才。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建立海绵城市人才培养机制,鼓励提供相关实习、实训条件和指导,提高设计、施工、管理干部队伍和一线操作人员素质。鼓励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在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发明创造、研究创新热情。

    10.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发挥行业专家在海绵城市创新体系建设、技术攻关、政策制定、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领域专家纳入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支持纳入城建讲堂授课平台,组织学习交流,提高海绵城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水平。加大海绵城市优秀企业家宣传力度,利用天津住建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微博等平台,选树优秀企业家典型,宣传企业家优秀事迹。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11.创新投融资模式。在海绵城市建设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投融资体制。支持各区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筹措机制创新,引入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

    12.加大科研项目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单位申报海绵城市应用课题研究,支持纳入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计划,加大科研支持力度。

    (五)推进工程创优示范

    13.鼓励企业创优投入。在获国家及本市工程质量优质奖项的企业中,对积极落实海绵城市要求的企业进行表彰,树立优秀企业典型,弘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精神,强化企业创优的责任意识和积极性。

    14.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区每年应建设一批海绵城市示范项目,鼓励支持各区互相观摩学习,促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15.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海绵城市有关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不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要求的相关企业开展联合惩戒,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标准规范、工艺工法、产品技术等领域创新鼓励政策的落实,强化跟踪督查,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住建委参照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推动相应任务实施。 

    (二)抓好服务推动。各区应及时掌握海绵城市相关社会需求,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畅通企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受理企业诉求,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强化宣传监督。各区应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相关单位要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范围,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8月13日试行,有效期两年。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