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2019〕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9〕193号)要求,经研究,对我区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20日起执行。已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按照11%或10%增值税税率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调整工程结算价。具体调整办法为:

   工程结算价=已开11%和10%增值税发票的工程价款+(不含税结算价-已开11%和10%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工程价款)×(1+9%)。

   三、本通知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