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科)发〔2019〕5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现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宁建科发〔2018〕11号)文件中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我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税金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9%。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凡在我区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