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第二章报送和核准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招标方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报送招标方案:

(一)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等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因客观原因未包含招标方案;

(三)确需对已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

第五条招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第六条项目单位在报送招标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件1)。单独报送招标方案的,还应提交招标方案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等;

(二)申请不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办理;

(三)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作为项目单位的,应当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抢险救灾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作为项目单位的,应当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第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时,应当出具《招标方案核准(审批)意见表》(样式见附件2),并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项目招标方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报送的,审批、核准时限要求从其规定。

单独报送招标方案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核准变更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确需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办理招标方案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请变更招标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方案变更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拟变更招标内容等;

(二)原招标方案核准(审批)意见表;

(三)变更招标方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同一项目已两次招标失败的,应当提交两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提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同一项目两次招标,合格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招标方案:

(一)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资质、业绩等要求;

(三)未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四)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背已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方案,或者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应事实和证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1日起试行的《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基本情况表

2、招标方案核准(审批)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