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人力社保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人力社保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双桥经开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持续推进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培育,按照国务院安委办、住建部、国务院国资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人力社保部、住建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国总工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带动作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权益,结合我市施工现场实际,经商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决定在我市房屋市政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在危大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深刻汲取近年来危大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在危大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坚决禁止无证人员、临时人员、闲杂人员进入危大工程现场作业,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确保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技能水平、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坚持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努力打造一支懂技术、懂安全、懂管理的高素质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二、在危大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

 

(一)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1.明确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渝建质安〔2022〕110号)规定,危大工程包括:基坑工程、滑坡处理和高边坡工程、基础工程、大型临时工程、桥涵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其它等11类(详见附件)。

 

2.施行自有工人施工方式。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严控高风险作业环节,危大工程全面施行自有工人施工方式,项目上自有工人的认定按《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渝建管〔2023〕152号)要求执行。施工单位没有自有工人或自有工人不能满足危大工程施工需要的,应将危大工程依法专业分包给具有自有工人的企业,或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备作业资格且有自有工人的专业作业企业,确保危大工程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经过了专业培训,签订了劳动合同,购买了社会保险。

 

3.实施全过程管控。严格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危大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对危大工程实施全过程管控。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管理流程、细化管理内容、严格管理程序,将自有工人施工落实在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各个环节,明确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及工种类别,做好施工现场相应文字、数据及现场照片等记录,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严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4.调增安全文明施工费。加大危大工程自有工人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投入,保障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危大工程采用自有工人施工的,危大工程分部分项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原计费基础上费率调增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分部分项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原计费基础上费率调增20%。若危大工程没有采用自有工人施工,则不调增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加强自有工人组织管理

 

1.坚持持证上岗。危大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切实落实自有工人技能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有工人培训制度和培训档案,自有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允许进入危大工程现场作业。

 

2.抓牢安全培训。危大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涉及的工种范围制定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保证自有工人具备相关岗位施工操作、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在危大工程作业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自有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工程危险性分析、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等,不断提高自有工人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权益保障。施工单位应依法与自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加强组织管理,不断提升自有工人工资待遇。打通职业晋升通道,多渠道帮助自有工人享有更稳定的工作、更好的经济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充足的生活福利、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民工职业化、产业化,从而增强自有工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1.树牢优质优价意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意识,坚持优质优价理念,积极支持和大力推进自有工人施工,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职工教育经费单列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纳入工程概算费用中。应鼓励和支持施工单位争创工地标准化优良等级或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增加10%;项目评定为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增加20%。

 

2.强化招标管理。针对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前,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明确危大工程应全面施行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并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细化自有工人的工种、人数等内容。在招投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职工教育经费单列,作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下浮。

 

3.严格方案审批。建设单位在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时,发现自有工人相关内容缺项或自有工人配备数量不能满足危大工程施工要求的,不予审批通过;方案实施阶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4.落实支付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项目办理结算时,施工单位应提供自有工人施工相关佐证材料,建设单位按实结算。若未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自有工人人数未达到专项方案相关要求的,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1.严格方案审查。监理单位在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时,发现自有工人相关内容缺项或自有工人配备数量不能满足危大工程施工要求的,不予签字通过。

 

2.加强过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对危大工程自有工人施工情况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自有工人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如发现危大工程作业人员不是自有工人或未持证上岗,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安全监督机构。

 

(三)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做好专项方案编制。施工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原则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作业人员配备中明确自有工人施工的工种、人数等。同时在方案中明确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危大工程生产中的分工和安全职责,确保危大工程在施工和检查过程中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2.强化人员到岗履职。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危大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自有工人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对工伤发生率低、工伤保险费收支比降低的,缴费费率下浮。鼓励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切实保障从业人员权益,降低用人单位风险。

 

4.加强智慧工地建设。施工单位应强化智慧工地建设,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切实提升安全管控水平。对危大工程应采取视频监控等管理措施,及时处置系统反馈的预警提示和视频发现的安全隐患,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同时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中,及时做好从业人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教育培训等信息的维护更新。

 

(四)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人力社保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检查和“交叉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危大工程监督检查及动态核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坚持“零容忍”,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市质量安全总站、市住建执法总队应加强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的督促指导。各级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以下行为,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或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或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或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四、其它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危大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理念及产业改革发展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和生动实践。产业改革发展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改革,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市区两级各部门及项目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有工人培育重要性认识,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积极行动,大胆创新,在危大工程中全面施行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让建筑业从业人员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和全面发展,提升主人翁责任感,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

 

(二)注重示范引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人力社保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及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危大工程中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全行业大力培育自有工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断提升我市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要积极协调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危大工程全面施行自有工人施工相关工作要求,从招投标源头做好危大工程自有工人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培育。在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等评优评先时,应优先考虑采用自有工人施工的项目和企业。

 

(三)搭建农民工素质技能提升站。构建以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产业为一体的素质技能提升新机制,对工期一年以上的危大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素质和技能提升站”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工素质和技能提升站”制度体系,把提升站建设成为企业自有工人的孵化基地、培训基地,采取走进院校、外聘专家等方式,通过培训、考核、取证等途径,形成自有工人培育、技能提升机制,不断提升自有工人队伍的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自有工人的就业本领,拓宽就业范围和渠道。

 

(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带头作用。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担当,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的带动作用,带头构建核心技术工人为骨干的自有工人队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在危大工程中全面采用自有工人施工,全面保障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可结合实际将产改工作及“在危大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工作纳入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企业党组书记讲产改活动”,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各界关心尊重产业工人、支持参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进新时代企业自有工人培育。

 

(五)明确时间节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新招投标项目,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已开工或已完成招投标项目,各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逐步实现危大工程全面施行自有工人施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项目,截至2023年12月1日前,要全部实现自有工人施工;对于全市所有危大工程项目,截至2024年2月1日前,要全面实现自有工人施工。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增,由施工单位提供自有工人施工相关佐证材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并按实结算。

 

凡涉及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相关工作要求,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总工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