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标[2019]113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将《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内建工〔2018〕175号)中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含)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