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的通知
并住建字〔2019〕162号
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
为落实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我局制定了《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1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的申请报告须由工程建设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向住建局提交申请。
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测算、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
三、申报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须完成招标控制价的备案。
四、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时须同时提供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2.编制情况说明,包括工程名称、设计要求、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经济分析、施工规范的具体要求,补充计价依据涉及的施工现场人员安排、施工机械配置、施工条件、工艺流程、工序内容、配合比等必须说明的内容及施工图复印件;
3.补充计价依据测算资料,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周转材料的摊销量的数据来源、计算依据,以及相关机械设备规格、型号、台班单价等的数据来源、测算资料等;
4.需要说明和补充的其它有关内容。
五、对需确认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相关施工过程及进度等现场情况要及时通知住建局,以便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否则,不予确认。
六、住建局根据报送的资料和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认测定结果并批复,同时向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