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践情况,我委重新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3号),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本评标办法。

第三条【评标办法种类】

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两种评标办法均采用两阶段评标模式。

(一)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采用合格制评审,即在信用标、技术标合格且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

(二)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评审,即在通过信用标、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中,取技术标得分前5名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得分计算,以信用标、技术标及商务标得分之和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信用标满分5分,技术标满分30分,商务标满分65分(详见附件2)。

第四条【资格预审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一)应当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由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甲级及以上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二)通过单位集体决策采用资格预审的非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

(三)国家、本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资格预审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评审:

(一)当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小于等于7家时,则不再进行资格预审;当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小于等于7家时,则不再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招标人应确定所有申请人参加投标;当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大于7家时,采用合格制或者有限数量制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审。

(二)合格制评审是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各专家的评审结果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确定合格申请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所有合格申请人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当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且合格申请人大于7家时,招标人可以通过单位集体决策机制,确定大于等于7家的合格申请人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具体数量需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三)有限数量制评审是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末位得分相同的同时进入)的方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具体数量需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且该数量大于等于7家。

(四)同一集团公司下属所有公司同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超过两家。采用合格制评审的,可由招标人通过单位集体决策机制确定,也可以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结果通过表决方式确定;采用有限数量制评审的,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得分确定。

(五)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不再使用综合评估法。

第六条【方案分析】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方案分析的,开标后在技术标评标前,可以自行组织专家对技术投标文件进行方案分析,并形成方案分析报告,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应明确具体理由。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方案分析报告进行复核,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技术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第七条【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数组成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由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的专业应包括设计和施工相关专业,如招标中含勘察、采购内容,应增加相应专业。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组成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参加方案分析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否决投标规定】

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中分别集中单列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否决投标条款,并可在“否决投标条款(详见附件3)”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否决投标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评定分离】

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附件:

1.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略)

2.综合评估法(略)

3.否决投标条款(略)

4.技术标评审因素(略)

 

 

                         上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