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要求,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投标(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服务。近年来,一些交易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不及时提起退还投标(交易)保证金,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实体资金积压,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方面的要求,省交易中心对保证金系统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为确保投标(交易)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凡进入省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进场交易登记”环节,通过交易系统填写项目的投标(交易)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交易)保证金有效期开始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所填写的投标(交易)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一致。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通过交易系统提交招标人延长委托投标有效期的书面告知及相关投标人的书面同意,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材料,并在投标有效期到期3个工作日前通过交易系统递交延长投标有效期申请。省交易中心受理通过后,交易系统将自动延长项目投标有效期。

    二、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发布拟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公告和办理合同归档等,及时提起退还投标(交易)保证金申请,省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发起退还。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未及时提起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有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

    1.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在公告发布5日内未提起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在合同归档受理通过后5日内未提请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二)对政府采购类项目:

    1.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结束5个工作日内未提请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在合同归档受理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请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三)其他特殊情况:

    1.招标失败、终止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异常公告后5日内未提请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该项目所有投标保证金;

    2.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暂停招标活动的项目,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仍应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前通过交易系统申请延长投标有效期,否则保证金系统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将自动清退该项目所有投标(交易)保证金。

    (四)截止投标有效期,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未办理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附件:投标(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委托书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投标(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委托书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有关规定,本单位(招标人名称)     现委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投标(交易)保证金。

    二、本单位对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委托权限内代收代退投标(交易)保证金的行为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投标(交易)保证金委托期限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时止。在投标有效期内,本单位按规定时间及时提起投标(交易)保证金退还申请,未及时提起退还申请的,按《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保证金系统功能确保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办理。

委托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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