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近期发生多起高处坠落事故的教训,切实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和频发的势头,现就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提出“六不施工”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进行安全教育交底不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应将预防高处坠落的相关内容作为宣讲、提醒的重点。未经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人,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未落实高处作业管理不施工。施工单位应组织高处作业人员定期检查身体,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当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情况时,禁止从事高处作业。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落实上述高处作业管理措施的,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三、安全防护用品无保障不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帽、安全带纳入统一管理,实施统一采购,落实进场验收及见证送检制度,严禁从业人员佩戴自购、自带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高处作业人员佩戴及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保障的,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四、不编制实施专项施工方案不施工。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将预防高处坠落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中的重要内容,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措施。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安全防护不到位不施工。施工单位应针对不同作业环节、各专业工种可能面临的高处坠落风险,完善各项防护措施及管理措施,安全防护及管理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一)临边、洞口安全防护。1.临边、洞口应采取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且须安装牢固。2.外架内侧、电梯井内等部位应每层进行封闭,可采用安全平网和硬防护交替布置的措施。3.临边、洞口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穿插作业时应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谁施工谁维护”的原则,实施挂牌管理,并明确具体责任人。

  (二)脚手架搭设及使用安全防护。1.外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同步设置生命绳,架子工应将安全带系挂在安全钢丝绳上。2.脚手板应满铺、铺稳,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3.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三)吊篮施工安全防护。1.高处作业严禁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严禁使用自制吊篮。2.吊篮升降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每台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3.每台吊篮必须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4.每名操作人员必须独立配置安全锁扣,安全锁扣应按照标识方向正确设置在专用安全绳上。

  (四)钢结构施工安全防护。1.钢结构安装时,应使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攀登作业,坠落高度超过2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2.钢梁吊装就位前,应按规定在钢梁上连续设置双道安全钢丝绳。3.钢柱吊装就位前,应按规定在钢柱上设置钢爬梯和防坠器,防坠器上端严禁与钢爬梯连接。4.钢梁吊装就位后,应按区域及时挂设好安全平网,并按规定将系绳和挂钩可靠连接。

  (五)其它高处作业安全防护。1.应根据专业和作业高度,确定高处作业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并满足高处作业相关规定。2.现场使用操作平台的,必须提供专项方案,实施验收挂牌;高处作业工人要佩戴安全带,并满足高挂低用。3.现场使用的便携式梯子的制作质量和所用材料应符合规范要求,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使用固定式直梯攀登作业时,当攀登高度超过3m时,应加设护笼,当攀登高度超过8m时,应设置梯间平台。

  六、未开展安全巡查不施工。施工单位应每天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留存照片、影像资料及台账并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未开展安全巡查,安全作业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请各有关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督促指导在每一项在建工程严格执行,并将组织实施情况作为日常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如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日内,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重点复核企业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六不施工”措施情况,发现被抽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立即提请我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予以或建议相关省(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