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切实做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按照《吉林省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及重点任务分工》(吉政公组〔2020〕3号)要求,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如下工作方案,请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认真执行。
一、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及时更新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按照要求公开。除涉密事项外,清单应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专栏进行集中公布,同时在厅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权力调整后,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上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要全面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并公布本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信息,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厅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分别落实)
(二)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吉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公组〔2020〕1号),指导基层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市政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6个领域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厅办公室牵头,保障处、征收中心、市政处、村镇处、城管局分别落实)
(三)强化政务信息规范管理。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处理等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已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政务信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逐步整理形成本系统制度文件汇编,并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厅办公室、法规处分别牵头,各相关处室分别落实)
(四)聚焦“六稳”“六保”工作加强政策解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各项政策举措解读,切实采用多种形式、丰富解读内容、增强传播影响、释放积极信号、营造良好舆论、抓好政策落实,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省直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吉政公组〔2020〕2号),努力提升解读质效。解读材料以文字表述为主,解读内容通俗易懂,可通过案例、数据、问答等方式进行形象化、简明化解读;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至少采用两种如图片、图表、图解、动漫、音视频等展现方式,使解读材料更利读、易懂。坚决杜绝庸俗化解读,如把“纸上写的”解读为“实际做的”、把需要努力才能实现的工作目标解读为群众已经实际享受的政策红利。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核发。政策文件印发后,解读材料由起草部门同步上传至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厅网站公开,并和对应政策文件相互建立关联,便于群众获取。注重拓展解读平台,通过微博、微信、小程序、各类视频平台发布政策解读,拓宽解读材料传播途径和范围。厅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解读人”职责,每年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形式带头解读,传递权威信息,每年解读重要政策不少于1次。同时,注重对基层一线政策执行人员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确保实际执行环节不遗漏、不走样,增强政策解读实际效果。(厅办公室、行发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分别落实)
(五)以政务公开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便利化,通过实体政务大厅、政府网站和“吉事办”,全面准确公开办事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办进度等信息,实现办事服务一次性告知,信息主动推送,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推动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公开透明,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并向社会全面公开。围绕“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新任务新举措,加大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公平竞争、事中事后监管、“好差评”结果、政府信用信息等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市场监管的公平公正。(厅营商办牵头,厅办公室、审批办和各相关处室分别落实)
(六)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双公示”系统、厅网站及新媒体平台,集中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厅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分别落实)
(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49号)相关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要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的7中情形,并参照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10种程序处理文书和19种实体处理文书的样本,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规范答复,确保答复内容合法规范、准确严谨。(厅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分别落实)
(八)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和授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排,研究制定或者修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领域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规定。通过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助力监管效能提升。(厅市政处负责牵头落实,各有关处室配合)
(九)细化财政信息公开。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增加民生项目的公开数量,全面公开项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情况。(厅财务处牵头落实,各有关处室配合)
(十)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优质规范发展。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提升网站建设质量和信息发布质量,使网站栏目设置更合理、分类更准确;使公开信息格式更规范、内容更严谨、要素更充分、可读性更强。提升政务新媒体建设水平,按照“谁开设,谁主办”原则,做好内容保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优势作用,不断优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统筹推 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调联动、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的整体水平。(厅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处室配合)
二、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新时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做好《条例》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落实到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9月11日前将人员信息报厅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政务公开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处室(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条例》,把《条例》作为学法用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持续提升公务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和能力。厅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有针对性、系统性地组织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圆满完成我厅各项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三)做好考核评估准备。省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重大政策解读质量、信息公开专栏升级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共性指标,加大考核分数和权重,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各处室(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并做好资料留存,年底前将政务公开情况总结报厅办公室,做好年度考核评估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