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1〕8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6月30日